如何避免辭退員工的風險責任?

一、如何避免辭退員工的風險責任?

如何避免辭退員工的風險責任?

1、事實調查

當用人單位確認勞動者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相關負責人員就應當及時啓動調查程序。違反紀律情況,給單位造成的損失、影響等,都要徹底調查,出具詳盡報告。在進行調查期間,可以暫停該員工的工作。及時而又精準的調查,對單位其他員工也有威懾作用。

2、規則遵循

對員工的處分,應嚴格依照本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制訂完善的勞動管理規章制度,對於違反規則的員工處分應有明確的規定。單位管理人員應當對規則熟練掌握,一般情況下最好對全體員工進行相關培訓,在員工新入廠時及時告知相關勞動管理規則,如此,能有效督促員工知規則、守規則。在查清員工違規情況後,遵循規章制度,可以初步確定合理處分的範疇。

3、由輕及重

不到迫不得已,不應把除名、辭退、開除作爲懲戒措施。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懲戒措施可以由輕及重地予以考慮,同時,在給予上述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從經濟上予以懲戒。決定處分前,要參照原來類似違反紀律情況的處分,員工以往是否存在違反紀律情況,員工違反紀律後的認錯態度,給單位造成的損失大小來綜合判定處分級別。

關於員工的除名,《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只在第18條有明確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因此,開除的處分事由需要規章制度予以充分、明確。

另外,單位做好員工的違反紀律檔案管理工作,極有必要。員工的過往違反紀律行爲大小、多少,可以作爲後來違反紀律行爲處分的重要參考依據,小過不斷積累到一定程度時單位亦有權實施除名處分。

4、集體合議

有了清楚的違反紀律事實依據,又有了充分的規則處分準繩,因對員工的開除處分極爲慎重,應有嚴格充分的程序,企業的管理層、人事部門應當集體討論、決議,相關知情員工也應出席陳述事實,必要時可徵詢律師意見,以避免開除後所帶來的經濟補償、訴訟等風險。集體合議應做好會議記錄,出席人員最好皆簽署姓名。

5、開除公告

在查清違反紀律事實後,遵照規則,應及時做出開除處分,在開除事宜上應做好如下工作:

①結清工資,不要扣留員工的任何財物;

②開除公告中應寫明被開除的真實原因及相關依據;

③視情況決定是否將開除公告在全單位範圍內公開。

綜合上面所說的,辭退員工用人單位完全是可以實施的行爲,只要在辭退之前調查清楚所有的事實情況,那麼用人單位就不會存在有任何的法律風險,如果存在有違法的辭退員工,那麼這就需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從而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