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只簽了入職協議書怎麼辦

試用期只簽了入職協議書怎麼辦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在僱用員工後對員工進行的短期的試用考覈,幾乎每位員工入職前都會經歷一次試用期,通常情況下,員工是需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但是在試用期只簽了入職協議書的話,該怎麼處理呢?

勞動者入職前,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超過一個月的,勞動者可以從第二個月開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勞動者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爲一年!

勞動者入職前,用人單位只與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該試用期是無效的,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如果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期勞動者已經履行的,勞動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使用試用期的賠償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透過以上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單位就必須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且勞動合同的期限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試用期的長短,因此,如果試用期只簽了入職協議書,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一定要依法進行投訴,不能退縮,要保護好自己的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