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改制人員如何補償?

用人單位改制人員如何補償?

用人單位改制人員如何補償

一、企業改制中職工的經濟補償

企業在改制中應堅持人力資源市場化原則,與職工重新簽訂,置換職工身份。企業改制時,應按照政策法規規範操作,妥善處置職工的勞動關係和經濟補償問題。

企業改制時,應從企業淨資產中一次性剝離職工安置費。原屬固定工的,根據職工本人連續工齡,按每年工齡(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發1個月工資的標準計提,最多計提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原屬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發1個月工資的標準計提。月工資計算標準爲職工在企業改制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如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的,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月平均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於當年度我市最低工資標準。

二、單位改制人員如何補償

1.願進入改制後企業的職工,其職工安置費可以以現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難的,也可支付不低於20%的首期職工安置費,同時與職工本人簽訂剩餘安置費的分期支付協議,支付期限最長可在5年左右,未付部分作爲企業對職工的負債。與此同時,職工與原企業的勞動關係自動解除。改制後的企業應與職工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並不受原的限制。改制後企業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一次性支付給職工剩餘的安置費。因資產難以變現等原因而不能以現金支付職工安置費的,也可將職工安置費以職工持股或自然人形式入股處理,但擬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不能以職工持股形式入股。上述方法由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與改制企業商定。

2.不願進入改制後企業的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職工除外),在改制企業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其安置費後,自動解除與原企業的勞動關係,享受救濟待遇。

3.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職工,企業改制時,如本人願進入改制後的企業,並要求勞動合同期限籤至法定退休年齡的,改制企業應妥善安置,並與同類人員實行同工同酬。對這部分職工所剝離的安置費可留在改制後的企業,不再支付給職工本人。企業對這部分安置費應實行專項管理,具體財務會計處理按市財政局有關規定執行。對簽訂了至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的這部分職工,如因單位原因而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企業應將改制前一段的職工安置費支付給個人,改制後一段的工齡補償按《》處理。如本人提出不再履行勞動合同的,則按原勞動部勞部發[1996]354號檔案有關規定,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金。企業改制時,如本人不願進入改制後的企業,則改制企業可參照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辦法支付其安置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

通常在計算這方面補償的時候,需要結合員工在該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來計算,在工作滿一年的情況下,則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才行,不過最高只能要求12個月工資的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