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員工的處理決定怎麼寫?

一、公司辭退員工的處理決定怎麼寫?

公司辭退員工的處理決定怎麼寫?

《辭退通知書》

________先生/女士:

因爲本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業務發生重大的調整和變化,您所學的專業和您的經歷、能力均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故請您於____年____月____日離開本公司。

謝謝您多年來對本公司的支援和幫助。

您的一切待遇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我公司的________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處理。

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

注:由於建立勞動關係,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使得企業辭退員工,要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終止勞動合同,則用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如果企業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則可以簽署解除協議或解除勞動合同協議。

二、相關法律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情況,可以在需要的時候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辭退員工,但相關情況的處理需要注意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涉及到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