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單位逼迫員工辭職

如何認定單位逼迫員工辭職

員工在工作的過程中,可能看到過單位逼迫員工辭職的現象。那麼,我們應該如何認定單位逼迫員工辭職的行爲呢?而在實踐中,如果員工確實是被迫辭職的他能否得到補償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如何認定單位逼迫員工辭職

勞動部與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印發《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的通知及最高法2001年《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公司未經協商,擅自變更勞動合同主要內容,停發工資、停繳社會保險,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意向的,公司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應該補發拖欠員工工資,給付經濟補償金並可支付賠償金。

二、員工被迫辭職能否得到補償

關於這個問題,應當說是沒有什麼爭議的。雖然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此規定不能一概適用。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並可支付賠償金。因此,如果系用人單位違約在先、導致勞動者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不僅不可免除給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同時還負有相應賠償義務。

針對目前企業逼迫員工辭職現象日趨嚴重,有關人士建議:設立“推定解僱制度”,即爲了防止企業爲迫使員工離開企業,使出“調換崗位法”、“下放基層法”、“降低待遇法”、“長期出差法”、“明升暗降法”等手段,突然地、單方面地改變僱員的基本工作條件,如果僱員不願意接受而辭職,他或她等於被僱主變相解僱,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僱主既沒有正當理由解僱,又沒有提前通知,僱主要對逼迫員工自動辭職的行爲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如果在《勞動法》中增設此制度,基於法律的預測和指引功能,企業此類行爲將會減少,員工的職業穩定性將會增加。

以上就是對“如何認定單位逼迫員工辭職”這個問題的解答,而要是認定確實屬於單位逼迫或強迫員工辭職的話,那麼此時單位的行爲就是違法的,員工可以透過一些途徑來追究單位的法律責任。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建議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牡丹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