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是如何辭退在外兼職員工

按照規定勞動者在同一時間只能與一家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但如果是利用自己空閒時間在外兼職的話,此時與對方公司建立的屬於勞務關係,並不造成什麼影響。但有的單位爲保證員工用心上班,就會對發現在外兼職員工就要進行辭退。那通常單位是如何辭退在外兼職員工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單位是如何辭退在外兼職員工

一、單位是如何辭退在外兼職員工

對於兼職員工的處理上,《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公司在辭退兼職員工時應該注意什麼

用人單位在適用該條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注意幾個問題:第一,用人單位應當對員工的兼職行爲進行覈實,並留存相關的證據。如果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員工兼職,就不具有適用該條款的事實基礎。第二,確定員工具有兼職行爲,並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了嚴重的影響,用人單位可以依據此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從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角度考慮,“嚴重後果”是一個模糊的概念,要根據用人單位的具體情況和勞動者兼職的具體行爲來綜合判斷。第三,存在兼職行爲,但用人單位無法就兼職行爲給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進行證明時,可以適用“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規定。可以給勞動者一個合理的期限,要求該期限內提交停止兼職工作的證明,如果在限期內拒不改正,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爲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但此時卻有可能是違反了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而單位也會據此解除與該員工的勞動關係,將其辭退。此時需要注意,如果在外兼職員工的兼職行爲嚴重影響到了本職工作的完成,在這樣的情況下單位纔可以依法將其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