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前已懷孕的員工是否需要發試用期薪水

入職前已懷孕的員工是否需要發試用期薪水

一、入職前已懷孕的員工是否需要發試用期薪水

試用期與可否懷孩子無關係,全體勞動者相同待遇。《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時限三個月以上不滿2年的,試用期不得超出一個月;勞動合同時限2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出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時限和無固定時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出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商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務爲時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時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商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時限內。勞動合同僅商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時限爲勞動合同時限。

二、辭退入職時隱瞞懷孕的員工,合法嗎

不合法。懷孕問題不是法定的必須向單位報告的事項,入職時隱瞞懷孕不違法,企業不得以懷孕爲由辭退員工。

《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裏強調勞動者需要如實說明的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

如果勞動者隱瞞的情況正是用人單位招聘員工必須排除的條件,如員工謊報學歷或工作經歷等與崗位密切相關的資訊內容,則該勞動合同可視爲員工以欺詐手段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始無效,入職手續中有約定相關免責條款,單位就可以無償辭退該員工。

而員工懷孕是其個人隱私,此不屬於勞動者必須如實說明的內容,其有權不予告知,且懷孕是女性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是基本人權。如果用人單位招聘員工所排除的條件違背基本人權和社會常理,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該條件是無效的,單位不能據此違法辭退員工。

要知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依法建立起的勞動關係是受到法律的保障的,雙方都需要嚴格的遵守或者是完成自身的義務。因此熟悉相關的法律知識,不僅僅能擴展自身的知識面,同時也能保障自己基本的權利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