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組織規則內容是什麼?

勞動爭議仲裁組織規則內容是什麼

勞動爭議仲裁組織規則內容是什麼?

勞動爭議仲裁組織規則

一、總 則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稱仲裁委員會)由人民政府依法設立,專門處理勞動、人事爭議(以下稱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經費依法由財政予以保障。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度。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調解仲裁工作,組織協調處理跨地區、有影響的重大爭議,負責仲裁員的管理、培訓等工作。

二、仲裁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

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決定。仲裁委員會由幹部主管部門代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等相關行政部門代表,軍隊及聘用單位文職人員工作主管部門代表,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等組成。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仲裁委員會主任由行政部門代表擔任。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仲裁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全體會議,研究本委職責履行情況和重要工作事項。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提議召開仲裁委員會會議的,應當召開。仲裁委員會的決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仲裁委員會可以下設實體化的辦事機構,具體承擔爭議調解仲裁等日常工作。辦事機構名稱和仲裁員等工作人員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規定進行規範和配備。仲裁委員會組成單位可以派兼職仲裁員常駐辦事機構,參與爭議調解仲裁活動。

三、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組成仲裁庭,實行一案一庭制。處理下列爭議案件應當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設首席仲裁員:

(一)十人以上集體勞動、人事爭議;

(二)有重大影響的爭議;

(三)仲裁委員會認爲應當由三名仲裁員組庭處理的其他案件。

簡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記錄人員在仲裁庭上負責案件庭審記錄等相關工作。記錄人員不得由本庭仲裁員兼任。仲裁庭組成不符合規定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予以撤銷並重新組庭。仲裁委員會應當有專門的仲裁場所。仲裁場所應懸掛仲裁徽章,張貼仲裁庭紀律及注意事項等,並配備必要的辦案設備。當事人和旁聽人員應當遵守仲裁庭紀律,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進行錄音、錄像、拍照以及其他妨礙庭審的活動。仲裁員在仲裁活動中應當着正裝,佩戴仲裁徽章。

四、仲裁員

仲裁員是由仲裁委員會聘任,依法調解和仲裁爭議案件的專業工作人員。仲裁員分爲專職仲裁員和兼職仲裁員。仲裁委員會可以依法聘任一定數量的專職仲裁員,也可以根據辦案工作需要,依法從幹部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軍隊及聘用單位文職人員工作主管部門、工會、企業組織等相關機構的人員以及專家、學者、律師中聘任兼職仲裁員。仲裁委員會聘任仲裁員時,應當從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仲裁員條件的人員中選聘。仲裁員自被仲裁委員會聘任之日起,即具有以下職責:

(一)依法調解和仲裁爭議案件;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擬聘任的仲裁員進行聘前培訓。擔任地(市)、縣(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的,參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組織的仲裁員聘前培訓。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和副省級城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的,參加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的聘前培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仲裁員進行業務培訓。被聘任的仲裁員,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給仲裁員證和仲裁徽章。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並予以公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仲裁委員會聘任的仲裁員名單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仲裁員聘期一般爲三年,由仲裁委員會負責考覈,考覈結果作爲解聘和續聘的依據。仲裁員在聘期內有工作崗位變動、考覈不合格以及按照本規則規定應予解聘等情形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予以解聘。仲裁委員會對聘期屆滿未被續聘的仲裁員、被解聘的仲裁員、辭職的仲裁員以及其他原因不再聘任。

五、仲裁監督。

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法對本委聘任的仲裁員以及仲裁活動進行監督,包括對仲裁申請的受理、仲裁庭組成、仲裁員的仲裁活動等進行監督。仲裁委員會發現應當受理而在法定期限內未予受理或者已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的爭議案件,申請人尚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書面徵求申請人同意後,及時予以受理,並撤銷已經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書。

仲裁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徇情枉法,偏袒一方當事人;

(二)濫用職權,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

(三)利用職權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四)隱瞞證據或者僞造證據;

(五)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六)故意拖延辦案、玩忽職守;

(七)擅自對外透露案件處理情況;

(八)在任職期間擔任仲裁案件的代理人;

(九)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爲。

仲裁員有本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仲裁委員會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解聘等處理;仲裁員所在單位也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錄人員應客觀記錄案件庭審等情況,不得有因偏袒一方當事人而不客觀記錄、故意塗改記錄或者將案件處理過程中應當保密的情況泄漏給特定當事人等行爲。記錄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參照本規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六、附 則

仲裁員證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製作並免費發放。仲裁徽章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樣式。本規則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關於勞動爭議仲裁組織規則的有關內容。在我國,勞動仲裁的基本程序爲首先在爭議發生的一年內遞交仲裁申請,仲裁庭接受受理後開庭調查並進行調節,若調解不成的,再進行裁決。並且勞動仲裁不同於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無論是申請程序、仲裁機構還是裁決的效力,兩者都有很大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