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員工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解僱員工賠償標準是什麼

解僱員工賠償標準是什麼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關於辭退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二、用人單位解僱員工的條件是什麼

員工違紀用人單位可以解僱,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用以評價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從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中對職工的違紀和失職行爲有詳細規定,並且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且已向勞動者公示。即《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明文規定。

2、職工的違紀行爲與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規定相吻合,並且有當時違紀、失職行爲的原始記錄證據。

3、如果規章制度中對職工違紀行爲規定了處理程序,則必須按規定程序給予處理,並有相應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