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應訴答辯書範文

勞動仲裁應訴答辯書

勞動爭議仲裁應訴答辯書範文

致:上海市閔行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上海麒禾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就吳洋凡與上海麒禾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提交答辯書如下:

對請求事項1的答辯:被訴人與申訴人的雙方勞動關係是勞動合同期滿而合同終止的關係,而非解除勞動關係,被訴人無應當向申訴人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依據。

對請求事項2的答辯:被訴人與申訴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於2007年11月22日至2008年4月30日期滿,雙方都無意願續簽合同,則被訴人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雙方的勞動合同期滿則雙方的勞動合同終止。被訴人無需額外支付申訴人一個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

對請求事項3的答辯:申訴人要求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的工資要求,純屬捏造事實、撒謊、欺騙仲裁委會員。本公司從未有欠薪行爲。申訴人的工資均從銀行劃撥至其帳戶上,現有銀行匯款憑證爲證。如被訴人真有其所說的現象,爲何在此二個月的發薪日申訴人不向被訴人詢問?可見申訴人的道德品質存在質疑。

對請求事項4的答辯:被訴人與申訴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於2007年11月22日起,時日申訴人的勞動關係未脫離“上海長江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申訴人也未將其資訊資料給與被訴人,致使被訴人未辦理申訴人的外來人員綜合保險。現被訴人願意補交申訴人的外來人員綜合保險。時間爲2007年11月22日至2008年4月30日。

對請求事項5的答辯:申訴人要求被訴人支付2008年5月1日至5日的工資,申訴人並無上班依據,不予接受。

對請求事項6的答辯:申訴人要求的2007年11月21日至2008年5月5日的加班工資,毫無根據和理由。公司從未要求過申訴人加班。反之申訴人在勞動合同期間,經常有上班遲到,礦工和早退現場,上班睡覺,公司領導已多次提醒教育過申訴人,但未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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