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離職有經濟補償嗎?

現代人換工作的頻率越來越高,辦理離職手續需要一定的時間和流程,如果因爲某些原因未能提前向單位提出離職申請,那麼就有可能出現擅自離職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本能享有的一些權益可能會失去,例如經濟補償金。那麼,擅自離職有經濟補償嗎?法律本站小編爲您解答。

擅自離職有經濟補償嗎?

一、經濟補償金的發放規定

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和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主要情形有,

1、經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根據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3、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又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擅自離職的處理辦法

勞動者擅自離職是指其未向用人單位提出口頭或書面辭職報告,而隨意離開所在單位及其所擔任的工作職務或崗位的違法違約行爲。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教育勞動者自覺守法、守約的同時還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和第39條第2項的規定製定好內部規章制度,對勞動者擅自離職的行爲作出限制性和處罰性的規定。這種違法的行爲往往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因此用人單位還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2款和第90條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針對擅自離職行爲的損失賠償條款,能計算出損失額的,可要求其按實際損失額賠償,無法計算損失額的,可約定一個具體的索賠數額。還可依據該法第91條的規定,要求招用該擅自離職、尚未與本單位結束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於離職者來說,只有滿足經濟補償金髮放的相關規定才能獲得經濟補償。此外,如果擅自離職造成了單位的經濟損失,離職者還有可能被追償,甚至面臨起訴等法律糾紛。因此,擅自離職有經濟補償嗎,這個問題的回答90%是否定的。所以小編誠心勸誡大家,離職時最好與單位提前協商,不要擅自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