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範圍是哪些方面

一、勞動爭議的範圍是哪些方面

勞動爭議的範圍是哪些方面

根據中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規定,勞動爭議的範圍是: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八)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而發生的糾紛;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不屬於勞動爭議的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七條 下列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

(一)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三)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四)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五)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六)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僱人之間的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三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爲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視爲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12號)已於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透過,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屬於勞動爭議的一般有很多種,而且會根據不同的爭議做出不同的處理方法,因此,我國也是出了相關的規定,只要符合規定的都是可以進行申請勞動仲裁的,所以,勞動法給予了我們很多的權利,就要看我們如何去利用它來進行保護我們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