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範圍包括哪些

案件類型來看,下列案件應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範圍: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和勞動者、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而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包括執行、變更、解除、)發生的爭議;
(4)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以及是否續訂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5)因職工流動、停薪留職、從事第二職業發生的爭議;
(6)因用人單位裁減人員而發生的爭議;
(7)因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
(8)因履行發生的爭議;
(9)用職工非法收費而發生的爭議;
(10)法律、法規規定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

勞動爭議範圍包括哪些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