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範圍包括了什麼

一、勞動爭議範圍包括了哪些

勞動爭議範圍包括了什麼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這項規定是根據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行爲對等原則制定的。因企業根據職工違紀的情況以及企業生產經營的現狀對職工實施開除、除名、違紀辭退、正常辭退的行爲和職工根據企業和個人的具體情況作出的辭職、自動離職的行爲而引發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均予受理。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這裏的保險是指包括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業保險、養老保險、病假待遇、死亡喪葬撫卹等社會保障待遇。勞動保護是指爲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獲得適宜的勞動條件而採取的保護措施,包括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休假制度的規定、各項保障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女職工的勞動保護規定、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規定等。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具體包括因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糾紛。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

1、協商程序

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問題發生後,透過私下溝通的方式解決爭議問題。在勞動爭議中,爭議的雙方是特定的,一方必須爲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的員工即勞動者。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透過協商解決爭議,有利於促進問題的快速解決。但是,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2、申請調解

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

根據《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

與協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且調解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仲裁委依法開庭審理,並作出仲裁裁決。仲裁勞動爭議的法定前置程序,爭議發生後必須經過仲裁,不得直接起訴到法院。經仲裁依法作出的裁決書是具有法律強制力的,公司方如不履行,勞動者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程序

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訴訟程序的啓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啓動的程序。訴訟程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

很多人認爲的勞動爭議就是產生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但其實法律上對勞動爭議的範圍有明確的規定,主要涉及到了四種。在對勞動爭議進行處理的時候,考慮到具體爭議點不同,那麼選擇的處理方式不一樣,而最終的目的肯定還是透過處理,讓爭議得到解決,達到定紛止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