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範圍是什麼

一、勞動爭議的範圍是什麼

勞動爭議的範圍是什麼

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規定。根據中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規定,勞動爭議的範圍是: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爭議的管轄原則是什麼

1、地域管轄

又稱地區管轄,以行政區域作爲確定勞動仲裁管轄範圍的標準,地域管轄又分爲三種:

(1)一般地域管轄。指按照發生勞動爭議的行政區域確定案件的管轄,這是最常見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轄。指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由某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3)專屬管轄。指法律法規規定某類勞動爭議只能由特定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如在中國境內履行於國(境)外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員會管轄;又如,一些地方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由設區的市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

2、級別管轄

指各級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的分工和權限。一般分爲:區(縣)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本區內普通勞動爭議;市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外商投資企業或本市重大勞動爭議。

3、移送管轄

指勞動仲裁委員會件受理的自己無管轄權的或不便於管轄的勞動爭議案件,移送有權或便於審理此案的勞動委員會。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規定,區(縣)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爲有必要的,可以將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報送上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處理。

4、指定管轄

指兩個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的管轄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報送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由上級部門指定管轄。

5、涉外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中國公民與國(境)外企業簽訂的勞動(工作)合同,如果勞動(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國領域內,因履行勞動(工作)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四款規定精神,由勞動(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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