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勞動爭議處理辦法有哪些

一、員工勞動爭議處理辦法有哪些

員工勞動爭議處理辦法有哪些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係的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因勞動關係中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勞動關係當事人,一方爲勞動者,另一方爲用人單位。不具有勞動法律關係的身份之間所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糾紛。

根據勞動爭議涉及的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可將其分爲以下幾類: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合同法中試用期的規定有哪些?

簽訂1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一般爲兩個月。試用期條款是勞動合同的特殊條款,《關於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對試用期作了如下的定義: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爲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一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需要在一個月之後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如果雙方的勞動合同期限爲一個月的話,那麼試用期一般在兩個月。如果工作期限沒有滿三個月的話,那麼是不能夠約定試用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