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給勞動者發勞動合同,是否可以要求雙倍賠償?

一些用人單位爲了逃避相關勞動法責任,會在與勞動者簽完勞動合同後,將兩份勞動合同均收走,未給勞動者留一份,這樣的行爲是否違法呢?首先可以肯定,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合同,屬於違法行爲。《勞動合同法》規定:自勞動者實際提供勞動之日起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一些用人單位存在不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情況,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單位不給勞動者發勞動合同,是否可以要求雙倍賠償?

一、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勞動合同,是否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呢?

勞動法規定,自勞動者實際提供勞動之日起,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但是,用人單位簽了勞動合同不發給員工,不能視同未籤勞動合同。作爲勞動者,在發現用人單位不給勞動合同時,就應當向用人單位索取勞動合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不給勞動者持有勞動合同的行爲,勞動者可依法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沒有拿到勞動合同,該怎麼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當勞動者因爲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爭議後,如果拿不出勞動合同,就需要收集其他證明自己與該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工作證”、“服務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等等,都可以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

三、勞動法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才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解除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關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被辭退。

2.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情況下,被辭退。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被辭退。

4.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時,而勞動者不存在違法勞動法相關行爲,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