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單位給付賠償金有什麼要求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單位給付賠償金有什麼要求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單位給付賠償金有什麼要求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7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剋扣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手段,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脅迫手段,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2)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3)用人單位以暴力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4)用人單位以威脅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5)用人單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6)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7)用人單位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和計算依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一般來說,如果解除勞動合同是由勞動者而不是用人單位提出的,那麼用人單位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賠償的,但是要注意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一提前一個月告知用人單位,如不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向勞動者申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