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給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勞動者應怎麼辦

一、單位不給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勞動者應怎麼辦

單位不給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勞動者應怎麼辦

單位有義務出具離職證明,反之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爲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和退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不退,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爲。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因此,依法辦理離職手續很重要,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與單位明確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序。

二、解除勞動合同賠償上限是多少?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員工辭職後,單位有義務提供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單位拒絕提供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限額爲實際工資的三倍。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與員工在單位的工作生活有關。自勞動關係成立之日起,每工作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工資作爲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