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嗎

解除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嗎

一、解除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嗎?

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簽訂以後,未履行完畢之前,由於某種因素導致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爲。一般包括法定解除和協商解除兩種情況。法定解除是指出現國家法律規定的情況時,不需雙方一致同意,合同的效力都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出終止。但無論哪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都必須履行和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解除勞動合同,涉及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因此,國家勞動法規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規定了必須具備的條件。

1、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提出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3)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屬於應予辭退的;

4)企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的;

5)勞動合同制工人被開除,除名、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

2、職工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職工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提出與所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條件、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工人身體健康的;

2)企業不能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3)經企業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4)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工人合法權益的;

5) 因生產、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垮地區轉移工作單位的。

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期限爲多長時間?

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前提下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三種需提前預告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1)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如勞動者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前提下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實際原因是不能一概而論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問題對於解除勞動合同也並不會造成多大的影響,因爲不是在固定的期限之內,不管發生了什麼樣的事情勞資雙方就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了。公司和勞動者本人在處理解除勞動合同的這件事情上,職工雖然處於弱勢地位,卻有勞動合同法可以依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