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內容如何?

員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內容如何?

關於勞動合同,這個對於我們日常生活中的人來說是非常的重要的,對於勞動法的瞭解也需要知道一些,因爲這樣,在工作的時候就可以有效的保障自己的權益,不會被公司企業等侵害。關於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是勞動者自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內容有一定的差別、那麼員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內容如何?

一、員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內容如何?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38條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爲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員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有一定的區別的,首先用人單位如果有理由或者其他證據證明勞動者確實不適合這個工作,應該在合同期屆滿之前三十天提出,如果沒有任何的徵兆就解除合同,那麼用人單位是要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