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懷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女職工懷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女職工懷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故女職工懷孕的,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相應的合同期限應當順延至勞動者哺乳期滿。

法律法規一貫重視對女職工特殊權益的保護,對解除懷孕女職工,有很多限制性的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勞動合同法》對女職工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作了更加嚴格的特殊保護,明確用人單位不得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即使女職工存在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重新調整工作仍不勝任工作;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或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並無法協議一致、經濟性裁員等法定可以解除的情形,只要她處於“三期”內,用人單位均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強行辭退處於“三期”的女職工,就屬於違法解除。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解除勞動合同是雙方都有權利的,但是雙方都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辦理,特別是針對於有孕在身的勞動者,如果被開除這完全是嚴重的違反了勞動法,所以,作爲用人單位一定要遵守法律的規定,不能因爲女性懷孕就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