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懷孕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員工懷孕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一、員工懷孕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法律法規一貫重視對女職工特殊權益的保護,對解除懷孕女職工,有很多限制性的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勞動合同法》對女職工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作了更加嚴格的特殊保護,明確用人單位不得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即使女職工存在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重新調整工作仍不勝任工作;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或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並無法協議一致、經濟性裁員等法定可以解除的情形,只要她處於“三期”內,用人單位均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強行辭退處於“三期”的女職工,就屬於違法解除。

二、懷孕女職工是否一定不能解除?

女職工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並非萬能的保護傘。對處於“三期”內的女職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嚴格限制用人單位適用非過失性解除或經濟性裁員,但並未限制用人單位適用過錯性解除。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處於“三期”的女職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仍然有權依法解除: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也就是說,懷孕女職工如果符合過錯性解除的相關法定條件,用人單位仍有權依法解除。

爲了更好的保障勞動者的各項權益,國家也是規定了雙方要在確定勞動關係後與對方簽訂勞動合同,同時也是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工作的具體內容以及工作的具體期限,如果員工在合同存續期間內,出現了懷孕、哺乳期等情況,用人單位也是不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