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員工懷孕工作三年解除勞動合同嗎?

一、女性員工懷孕工作三年解除勞動合同嗎?

女性員工懷孕工作三年解除勞動合同嗎?

職工懷孕不能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法規一貫重視對女職工特殊權益的保護,對解除懷孕女職工,有很多限制性的規定。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勞動合同法》對女職工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作了更加嚴格的特殊保護,明確用人單位不得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即使女職工存在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重新調整工作仍不勝任工作;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或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並無法協議一致、經濟性裁員等法定可以解除的情形,只要她處於“三期”內,用人單位均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強行辭退處於“三期”的女職工,就屬於違法解除。

二、懷孕女職工是否一定不能解除?

女職工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並非萬能的保護 傘。對處於“三期”內的女職工,嚴格限制用人單位適用非過失性解除或經濟性裁員,但並未限制用人單位適用過錯性解除。

處於“三期”的女職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仍然有權依法解除: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對於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懷孕期間,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可能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因爲女性員工是存在着一些特殊權益保護,所以不能夠在懷孕期間被辭退,否則就屬於違法的,需要追究相關的用人單位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