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協議標準是什麼?

主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協議標準是什麼?

主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協議標準是什麼?

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獲得經濟補償金,而因爲其它勞動者自身原因離職的除非用人單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獲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較典型的做法比如給員工放假、待崗,可視爲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二)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未支付工資,未支付加班費等。

(三)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最低工資標準可以上當地社保局網站查詢,或者打12333諮詢。北京地區2012年最低工資標準是1260元。這裏的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1260元是扣除了社保、公積金和稅以外到手的工資。

(四)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或者漏繳社保項目的,均爲未依法繳納。

(五)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規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准不得辭職,在本公司工作三年以上才能享受帶薪年假等等。

(六)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爲使勞動者“工齡歸零”,迫使勞動者辭職後重新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透過設立關聯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透過非法勞務派遣的;其他明顯違反誠信和公平原則的規避行爲。

(七)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八)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照一般發生情況來說,勞動者本人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只能被迫接受,也不能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由於勞動者對自己的工作具有自主選擇權,但在特定情況下除外,爲了避免用人單位借用自主解除勞動合同爲由逃避賠償金的情形,法律特地作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