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發生交通事故快遞員沒簽合同不幹了有責任嗎?

因發生交通事故快遞員沒簽合同不幹了有責任嗎?

一、因發生交通事故快遞員沒簽合同不幹了有責任嗎?

因發生交通事故快遞員沒簽合同不幹了同樣需要承擔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爲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的,應當認定爲“從事僱傭活動”。

二、未籤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獲得經濟補償的情形只限於以下情形,不包括個人原因辭職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員工發生交通事故對於單位來說也是需要承擔起連帶的責任,而對於員工是需要承擔主要的責任,不會因辭職而不承擔,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如果單位承擔起了全部的賠償,那麼是有權利向員工追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