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員不籤合同違法了嗎?

一、快遞員不籤合同違法了嗎?

快遞員不籤合同違法了嗎?

快遞員不籤合同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按月向勞動者依法支付兩倍的工資,不滿一個月的,按計薪日折算,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勞動關係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二、快遞解除勞動合同拒籤還有效嗎?

可以拒籤,但是拒籤視爲有效送達。

如果快遞單據上明確寫着郵件內容爲《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那麼勞動者即便是拒籤也應當知曉了該郵寄的主要內容,應當視爲已有效送達當事人本人。

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了郵寄送達是送達方式之一,當事人因個人原因惡意拒收法律文書,自己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另外,郵寄送達拒籤視爲有效送達在法院文書送達過程中,已經有了法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爲送達之日。受送達人能夠證明自己在訴訟文書送達的過程中沒有過錯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勞動者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單位是有權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並且可以不用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是需要按照勞動者的工作情況支付給勞動者相應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