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延遲發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延遲發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爲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這條司法解釋,員工被無故拖欠工資後,員工可以提出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而且這時屬於單位有過失,所以不同於一般的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仍然有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金可以拿,當然原來拖欠的工資仍舊應該付清。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勞動者的權益的,如果我國的用人單位延遲發工資違反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相關約定,或者發放的工資不足,那麼勞動者有權向我國用人單位提出經濟賠償。如果仍然是解決不了問題,可以透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