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原因怎麼寫

一、解除勞動合同原因怎麼寫?

解除勞動合同原因怎麼寫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按實際原因寫即可。勞動者只是履行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不需要徵求用人單位的同意。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勞動者可以透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爲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透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二、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公司單方違法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公司應該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的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通知用人單位纔可離職,不需要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