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社保嗎?

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社保嗎?

一、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社保嗎?

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對社保的交納情況進行說明,一般情況下,不存在一年一簽社保的說法,應當與勞動合同的年限相同。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應當爲其繳納社保,社保是國家強制性要求購買的,用人單位不爲其繳納社保屬於一種違法行爲。

二、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要求購買的一種保險,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目的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享受保險待遇。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和理由拒絕承擔該項法定義務。

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及時履行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自行申報後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用人單位未按時及時繳納社保的由社保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補繳社保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或其銀行查詢其銀行帳戶,並可申請縣級以上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帳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需要明確的是,用人單位必須爲員工購買保險,這是法律上明確規定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爲勞動者購買保險顯然是違法行爲,而且在遭遇到工傷事故時沒有購買保險的工傷事故賠償應當由用人單位全責承擔,對公司的運營和發展也是極爲不利的,勞動者應當積極爭取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