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勞動合同可解除勞動合同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固定勞動合同可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勞動者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被稱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主要是因爲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要想解除這樣的勞動者合同,也是需要具備法律規定的情形。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後悔或者難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爲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本法規定在特定條件和程序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同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一樣,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請求後果完全兩樣,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請求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4、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過程中,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解除勞動合同仲裁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辭退補償。月工資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另外,若是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應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標準向其支付經濟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是不能提前解除的,除非是勞動者有違紀違法行爲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就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而且是一次性全部支付不能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