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要等多久?

一、解除勞動合同要等多久

解除勞動合同要等多久?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要等三十日,在試用期內的,一般要等三日,情況非常特殊的,不用等,勞動合同可以立即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經過時間限制。

二、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正常來講,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勞動者是依照法律的規定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不符合法律條件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要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所有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登記三十日,在試用期的,應當登記三日,如果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立即解除,不用等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