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後勞動合同是否收回?

一、員工離職後勞動合同是否收回?

員工離職後勞動合同是否收回?

勞動者離職屬於勞動者自己的那份勞動合同公司無權收回,公司收回勞動合同的行爲可能是爲了防止內部管理制度的泄露,或者規避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二、離職手續怎麼辦理?

1、如果的勞動合同還沒到期的話,需提前一個月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待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人力資源部。

2、由人力資源部逐級報請,經總經理、董事長批准後,人力資源部通知部門領導安排工作交接。

3、需要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內容依次交接,財務部結清借款後,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後,交接工作方視爲完成。

4、工資中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

5、人力資源部統計其本月考勤,報上級領導批示,到工資結算日發放工資。

6、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並給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到下一個新單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規大單位,一般都會要求出具的,有備無患。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規制我國的勞動合同的,我國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既可以由用人單位提出也可以由員工提出,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是難免會遇到相關的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的,一定要保護自己的權益。

我國的《勞動合同法》未規定公司需要收回屬於勞動者個人的那一份勞動合同,部分地區辦理失業保險金時,工作人員會要求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強制收回,勞動者可以反饋到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