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用工合同違約金怎麼計算?

一、用人單位一方發生勞動合同違約金的計算

勞動用工合同違約金怎麼計算?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違約金。

2、該法律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未滿違約金的計算

1、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

2、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違約金。

3、如果有關賠償事宜無法與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在被辭退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

4、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情況,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三、勞動合同違約金上限

1、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對於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違約金,《勞動合同法》(草案)第十六條中有如下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三倍。

3、但是在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沒有數額的涉及,筆者認爲數額可以雙方進行約定,以及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方法。可以參照民法中關於違約金的條款,違約金一般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原先的按月補償款構成勞動者的不當得利,應計算進用人單位實際損失),數額不應當奇大,最高不超過實際損失的120%- 130%爲宜。

四、勞動合同如何約定違約金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支付違約金的規定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支付違約金的規定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但是勞動合同法對於違反競業限制應當承擔違約金的數額並沒有具體規定,這說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協商約定,但是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也不能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和公平原則。可以約定勞動者在離職後一段時間不得到同類的公司就職。但最多不得超過兩個月,離職後原用人單位需按月向勞動者支付不能到同類單位任職的經濟補償,否則勞動者不算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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