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程序

1、勞動合同續簽。提前30天通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其它的法定、約定終止條件出現,任何一方要求續簽勞動合同,應該提前30天向對方發出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及時與對方協商,依法續簽勞動合同。
2、7日內給出書面答覆。一方接到另一方的通知,應該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書面答覆。
3、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續簽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有比較大的改變,雙方應重新協商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的條款變動不大。如原勞動合同的條款變動不大,雙方可以簽訂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並明確勞動合同延續的期限以及其它需重新確定的合同條款。
5、公司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續簽勞動合同的,應該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的1個月內辦理續簽手續。
6、公司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公司發出續簽勞動合同意向,並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公司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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