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工作人員侵權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一、用人單位工作人員侵權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用人單位工作人員侵權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用人單位工作人員侵權責任的規定是:公司的工作人員出現了侵權行爲的該當事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行爲,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爲。侵權行爲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二、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行爲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爲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2、侵權行爲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3、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4、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應當與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5、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爲,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6、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7、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爲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8、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如果出現了侵權行爲的,需要由實施了侵權行爲的當事人來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如果實施了寢取行爲的當事人和受到侵害的一方二者之間對於侵權責任的認定和賠償的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是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解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