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怎麼維權?

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怎麼維權?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怎麼維權?

1.對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案件對於勞動者來說一種是同意接受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爲這時可以申請仲裁,請求確認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關係的違法,同時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爲經濟補償金的兩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按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一個月計算;剩餘爲六個月之上的爲1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2.若勞動者不同意用人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時,在確認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關係違法的前提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及時提出增加仲裁請求。

在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就北京目前的情形,用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案件比較多,一般很少能夠在最長法定時間內(60天)結案,大多數案件被安排在

3、4個月之後開庭,所以,就出現了在仲裁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會安排勞動者繼續工作,勞動者實際上處於“無業”狀態,爲了能夠更充分地維護勞動者的利益,勞動者應當及時增加仲裁請求,要求支付仲裁期間的工資。

提出增加仲裁請求的時機。

二、何時增加勞動仲裁請求合適?

勞動者增加仲裁請求,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否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會以超過期限爲由,要求勞動者另行提出,另案處理。此時,勞動者的增加仲裁請求作爲一個新案件,重新開始一個案件程序。

1.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就北京市而言,每個區的勞動仲裁委處理案件的程序也有差異。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一般給予雙方當事人指定舉證期限,也就是要求雙方當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的時間。這時,勞動者應當在該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

2.在開庭2周前提出。

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一般適用簡易程序,一般要求當事人在開庭時提交證據。這時,勞動者可以在開庭前任何時候增加仲裁請求。若提出增加仲裁請求太早,因請求增加的工資數額截止於申請之日,所以,請求過早,不能更充分地保護勞動者的利益。

若在開庭時提出,因法律規定,仲裁庭對勞動者增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審查後認爲應當受理的,應當給給予用人單位答辯期,(但用人單位明確表示放棄答辯期的除外),所以,在開庭時提出增加請求,用人單位會以需要答辯期爲理由,要求延期開庭,導致勞動仲裁程序的延長。所以,在開庭2周前,提交增加仲裁請求,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確定工資數額,另一方面,仲裁委可以將增加仲裁請求送達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在開庭前也享有了法定的10天答辯期,開庭時間會如期進行。

開庭時充分論述應按勞動者正常勞動所得到的工資數額作爲增加仲裁請求的計算標準。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裁決仲裁期間的工資數額時,有不同的標準。有時按最低工資標準裁決勞動者的工資數額的,因爲勞動者在仲裁期間沒有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對於高薪階層的勞動者,按最低工資標準與他們的正常工資有時相差十幾倍,完全不能滿足他們的實際需要。

有時按正常工作裁決工資數額的,原因是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違法、違約,導致勞動者不能提供勞動,從而影響勞動者工資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違法、違約行爲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也避免用人單位變相逼迫勞動者辭職。所以,勞動者在開庭時,應根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具體情形,充分論述應按勞動者正常勞動所得到的工資數額作爲增加仲裁請求的計算標準,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爲自己爭取更大的利益。

只要是勞動者沒有過錯,而用人單位又主動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此刻就可以直接向有關機構投訴,並且發起仲裁,通常一告一個準,因爲用人單位在沒有任何前提條件之下,就隨意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本身就是違法的,就應該給勞動者發放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