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補償?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補償?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補償?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爲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作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都是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如果違反了,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所謂“違反本法規定”,是指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等規定。具體情形包括不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解除時沒有履行法定義務的、不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終止的等。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首先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勞動權益,使勞動關係“恢復原狀”,不能讓用人單位從違法行爲中獲益。同時考慮到實際情況,應尊重勞動者有關是否繼續勞動合同的選擇。因此,如果勞動者權衡利弊後,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認爲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實際困難太大,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賠償金。關於賠償金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爲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

另外,在有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客觀上已經不能繼續履行了,如原用人單位已經搬遷外地、原工作部門已經被撤銷等,此時即使勞動者想繼續勞動合同也無法繼續,因此,在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後,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爲防止用人單位從違法解除或者終止中獲益,實踐部門應對“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作限制性解釋,不能作寬泛理解。經濟補償與經濟賠償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概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不能免除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義務。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如下情形;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應當協商解除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卻單方強行解除的。

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尚未達到過失性辭退的條件,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未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違法裁員的。

5、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在禁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5條規定,在勞動合同需要順延的情形下強行終止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建立勞務合作關係後,不應當違反合同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選擇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勞動者選擇接受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那麼用人單位需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給勞動者,以避免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違法造成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