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不要賠償?

勞動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勞動合同所規定的內容約束着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如果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擅自、無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就是違約行爲,依照法律規定要承擔法律責任,賠償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的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不要賠償?

(一)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二)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應按一年計算;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年限超過十二年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仍不超過十二年;

(三)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倍的數額支付;

(四)還需要注意的是,這裏所稱勞動者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的賠償金從什麼時候起算?

應該分兩段來計算賠償金,從用工之日起到2008年1月1日應是經濟補償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的賠償金,另一段從2008年1月1日到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以上,就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承擔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