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勞動合同的解除,用人單位可以而作爲當事人之一的勞動者也是可以的。但是針對不同主體解除勞動合同,此時法律方面規定的解除情形卻是不一樣的。當然,爲了更好的保護自身利益,避免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後損害到自身利益,勞動者就應該事先了解清楚其中的注意事項。那到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根據《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 324號),書面通知“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違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指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 續)。

二、並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 的。

三、因違反規定或約定解除勞動合同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損失。《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 號)中對勞動者應予賠償的損失作了具體規定: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主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四、勞動者自動離職或不辭而別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應履行通知義務而未履行,自動離職或不辭而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按《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其實也是蠻多的,而在不同的解除理由下,對應的實際情況不同,自然此時需要勞動者注意的事項也是不同的。上文爲大家總結了一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內容,若在這方面遇到什麼糾紛而不清楚如何處理的話,可以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