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與名稱變更後勞動合同需要重籤嗎?

公司法人與名稱變更後勞動合同需要重籤嗎?

一、公司法人與名稱變更後勞動合同需要重籤嗎?

公司法人與名稱變更後勞動合同是不需要重新簽署的。企業更換法人代表,不需要買斷工人工齡,重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二、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內容

(一)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勞動合同的八條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是指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時間,也是勞動關係具有法律效力的時間;

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工種和崗位,應完成的生產(工作)任務等內容,工作時間主要是指勞動者爲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的時間,包括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等;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設施、設備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爲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

4、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勞動成果的返還和履行勞動合同義務後應當享有的權利,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

5、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透過強制保險的方法,以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包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爲勞動者參加的社會保險;

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序;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法定終止條件或當事人約定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二)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透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職業技能培訓、保守商業祕密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如果公司的法人和名稱進行了變更,但是實際的性質沒有改變的,員工的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到期的是不需要重新進行簽署的。外部條件的改變不會影響到勞動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果由於外部的變化導致合同中的條款發生變化的,就需要重新簽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