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一、兼職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兼職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我國法律制度中沒有兼職的概念,如果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特徵,可以不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爲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二、勞動關係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三、勞動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必須一方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或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和個人;另一方是具有勞動權力能力和勞動行爲能力的勞動者。

(2)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存在着管理關係,即勞動者一方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一方中去,成爲該單位的一名職工,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並依法取得勞動報酬。

(3)勞動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勞動合同的內容以法定爲多、爲主,以商定爲少、爲輔,即勞動合同的許多內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規定,如工資、保險、保護、安全生產等,而當事人之間對合同內容的協商餘地較小。

四、勞動合同滿足哪些條件纔有效?

1、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主體資格。

作爲用人單位一方必須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等組織;作爲勞動者一方,必須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

2、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合法。 如法律規定,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工,不得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如果用人單位與未成年工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從事上述工作,勞動合同也是無效的。

3、勞動合同需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 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意思表示真實, 任何一方採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與另一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綜上所述,關於兼職是否要簽訂勞動合同的這個問題,員工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分析,因爲我國法律制度中沒有關於兼職的規定,所以只要建立了勞動關係的,一般都應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當然在司法實踐中,勞動關係跟勞務關係也不一樣,如果是勞務關係,應該簽訂勞務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