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含義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的含義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含義是什麼?

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二、勞動合同的主體

1、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係的主體不同:

(1)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簽訂後,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2、勞動合同的主體

(1)勞動者

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象,按照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對象包括:新招用的勞動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所謂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是指根據勞動部《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和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以下人員:

①存在着勞動關係而沒能履行勞動義務的特殊人員。例如,用人單位的“富餘人員、放長假”的職工,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請長期病假人員、停薪留職人員,被派到合資、參股單位人員;

②企業、事業單位的書記、廠長或經理等。

(2)用人單位

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個體、合夥制非法人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特殊類型經濟組織,如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等等。

由於在現實生活之中,勞動糾紛發生的概率還是比較高的,爲了減少糾紛發生的概率,職員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時,一般會自願、平等的協商、簽署勞動合同。對於職員不原因簽署合同的情形,單位可以拒絕與其建立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