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社保可以自己交麼?

一、簽訂勞動合同社保可以自己交麼?

簽訂勞動合同社保可以自己交麼?

簽訂勞動合同社保可以自己交,但一般都是由單位和個人一起繳納。

單位必須給在職員工辦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

1、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繳納比例如下:

養老保險:單位20%,個人8%(自己繳納的進入個人帳戶);

醫療保險:單位8%,個人2%(自己繳納的進入個人帳戶);

失業保險:單位2%,個人1%;

工傷保險:單位0.2-2%,個人不繳納;

生育保險:單位0.6-1%,個人不繳納。

二、試用期是否繳納社保?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爲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等5險一金是法定義務。試用期內不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的習慣性做法,勞動者由於法律知識的缺乏,也常常錯誤認爲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在用工過程中,目前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麼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麼作爲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麼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籤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爲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爲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

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並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爲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

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築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麼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爲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係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

綜上所述,公司法人對勞動者是必須要交社保的。社保的保險對象範圍限於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範圍限於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公司只有交了社保,才能夠保障其員工的基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