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年假規定有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年假規定有什麼?

勞動合同法年假規定有什麼?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安排休年假需要考慮職工本人意願。如果不安排年休假的,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年假工資包含哪些?

1、帶薪休假工資

帶薪年休假,顧名思義,在帶薪年休假期間,職工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這裏比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實行績效工資制職工的正常工資。對於這些員工應當先計算其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資,再除以計薪日天數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資。

2、應休未休的處理

只有在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纔可以只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其他情況下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對於職工離職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都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同時,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勞動行政部門可依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單位除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員工在單位連續工作一年,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具體的年假期間與員工在單位的工作時間和員工的工齡有關,法定節假日不計入年假的休假期。員工享受年假期間,用人單位需要正常發放工資,在年假期間,單位要求員工上班的,要支付給員工三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