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解除條件的勞動合同合法麼

合法。勞動合同的解除有明確的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不允許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超出法律規定對解除合同進行約定。所以,雙方在勞動合同中自行約定解除條件的,屬於無效約定。不具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附解除條件的勞動合同合法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