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協議能籤多久

臨時工協議能籤多久

在生活中工作中,我們曾經簽過許多的工作合同,每個合同都都不一樣,那麼按照法律的規定,臨時工協議能籤多久?當事人對於臨時工協議有沒有一定的認識很重要。正確的認識才能更好的簽署臨時工協議。那麼本站在下文中就針對這個問題進行了相關解答。

一、臨時工協議能籤多久

在法律意義上,沒有臨時工這個特殊界定,所有和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都是勞動工,雙方必須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明確工資待遇、工作年限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在法律意義上,已經沒有“正式工”和“臨時工”的區別。 臨時工的本質是源於上世紀90年代,國務院發文推行公務員制度改革。各省市各部門開始制定“三定方案”(定機構,定編制,定職能)。相對於有編制的“編內人員”,臨時工被統稱爲“編外人員”。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法》中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爲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臨時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從法律的角度分析,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均未以“臨時工”與“正式工”來劃分和規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關係,而是規定雙方都應簽訂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以此來規範雙方的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按照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同樣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與這些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法定的期限,就會面臨支付雙倍公司和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三、臨時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風險防控

對於企業招用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企業有四種方式可以選擇:

1、選擇標準的勞動用工,採用這種方式用工需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超過1個月的用工需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風險。2、選擇非全日用工,採用此類方式,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不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但需要繳納工傷保險)。但需要確保員工平均每天的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累計每週不超過24小時。

3、選擇勞務派遣用工形式,採用這種方式,用人單位只需要選擇合作的勞務派遣單位,將所需員工的條件要求告知勞務派遣公司,由勞務派遣公司招聘員工,然後派遣至本單位。

4、選擇勞務用工,採用這種方式,不再適用勞動法律法規,而是按照民事法律的規定,由單位與勞務工簽訂勞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但在管理方面,勞務用工方式常有不便,因爲勞務關係的雙方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隸屬與被隸屬的關係。

總體而言,以上四種方式各有利弊,企業需要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作出選擇。 

四、有關簽訂勞動合同的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

第7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10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12條勞動合同分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對於臨時工協議能籤多久進行了文明規定,臨時工與正式工沒有區別,都需要簽署相關的合同,而臨時工的工作時間平均每日不超過4小時,沒周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若您的上班時間超過了,可以依據相關法律來來進行刑事申訴,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一般來說法院的判決結果都是公平公正的,但不排除有失偏頗的可能,因此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如果對法院的判決結果存在異議並且根據相關法規可以進行刑事申訴,當事人應該毫不猶豫地採取措施。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新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