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是怎樣的?

工傷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是怎樣的?

勞動者如果發生工傷事故,導致無法繼續參加原工作的,可以在工傷醫療期滿之後申請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過,在治療期間,該員工的醫療費、住院費等費用應得到工傷保險的賠償,而用人單位在此期間也應支付員工的工資。那工傷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是怎樣的?和本站小編一起透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工傷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是怎樣的?

按法律規定,對於醫療期滿依舊無法從事原職工作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操作流程是沒詳細規定的,所以,由用人單位按法律規定及公司制度解除勞動合同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工傷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要怎麼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只要按照正常的解除勞動的流程操作即可。不過,如果勞動者在工傷期滿後無法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應爲勞動者安排其他崗位的工作,還是無法勝任的,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