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基本制度

經濟仲裁基本制度

經濟仲裁,指的其實是當經濟糾紛發生時,可以一種較爲和平地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的方法,如果雙方的當事人在已經簽訂了經濟合同的情況之後,又發生了爭議之時,在雙方協商也沒有解決問題的情況下,在一方當事人或者是雙方當事人願意主動將爭議的問題交託給雙方一致同意的第三方,由第三方根據相應的仲裁規則進行裁決,並且做出對雙方當事人都有一定約束力的有效裁決。

在通常情況下,以下兩個領域都可以適用經濟仲裁:

第一種是國內產生的經濟仲裁。它是專門爲了解決國內的業主與僱傭者之間、承包任何發包人之間等存在勞資關係,並且在關係中存在了權利和利益方面的爭議。

第二種是涉外的經濟仲裁。它主要是爲了處理一些國際貿易中帶有涉外因素的大部分民商事方面的爭議。自從上個世紀五十年代中期,我國成立了專門處理國際經濟貿易事務的仲裁委員會之後,負責解決我國存在的對外貿易和遠洋運輸過程中所產生的任何爭議。

經濟仲裁的基本制度,一般情況下是以仲裁製度規定爲準繩。

第一條原則就是,當事人一定要是自願的,這是當代仲裁製度中較爲基本的一條原則。發生爭議之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並且做出決定,包括負責仲裁的機構和地點,都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決定。

第二條原則是實行仲裁決定的機構要有獨立性。該機構首先是要獨立於行政機關之外的,並且不隸屬於任何的行政機關,具有獨立性,由仲裁機關對爭議案件作出的決定也應該是獨立作出的,一旦生效之後,也是其他機關不能透過非法的手段進行撤銷的。

第三條原則是實行一次裁定定終局的原則。也就是說,在仲裁機構對爭議的案件作出裁決過後,當事人就應該主動履行裁決,如果存在一方不履行的情況,那麼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性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