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的基本制度是什麼呢

仲裁基本制度主要是下列三種:
1、協議仲裁製度。仲裁協議是當事人仲裁意願的體現,當事人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以及仲裁庭對仲裁案件的審理和裁決都必須依據雙方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有效的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就沒有仲裁製度。
2、或裁或審制度。仲裁與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在兩者之間,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只能由雙方當事人在仲裁或者訴訟中選擇其一加以採用。有效的仲裁協議即可排除法院對案件的司法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情況下,法院纔可以行使司法管轄權予以審理。
3.一裁終局制度。我國仲裁法明確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爲終局裁決。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應當自動履行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九條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是什麼呢